女文員無私捐肝救人令人動容,同時引起外界關注應否降低器官捐贈者的年齡限制。事件中的好媽媽因為急性肝衰竭急需換肝,長女本來願意捐肝救母,但因為尚欠兩個月才達到十八歲成年要求而未能如願。
食衞局局長高永文聲稱會就給予酌情權作出諮詢,而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亦承認有關法例在二十多年前訂立,未必符合現況,不過肝臟移植科權威盧寵茂則反對,認為文明社會應保護未成年兒童,在緊急情況下修例非常危險。可見有關議題非常敏感,爭議極大。
沒錯,看見事主女兒因為那兩個月差距只能空着急,甚至只能眼白白等死,實在太殘酷,而且法律不外乎人情,降低法定捐贈年齡似乎無可厚非,但在這件事上,筆者更贊同盧醫生的觀點。法例的原意是確保捐贈者必須擁有足夠的判斷能力,畢竟活體捐贈會讓一個原本健康的人承受極大風險,未成年人未必有足夠能力作出最好決定。而更大的原因是,將法定捐贈年齡降低了一次,那麼下一次若有一個十六歲零十一個月的人想捐器官救人,是否又要將法例再降低?這樣下去只會沒完沒了。
法律就是法律,必須清晰劃上一條界線。與其就降低年齡限制爭拗不斷,倒不如聚焦如何增加死後捐贈來源,這才是社會首應重視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