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新例 嚴懲惡意告密

學者的學術操守和研究誠信極為重要,近年本港卻爆出多宗學者的論文或研究疑涉剽竊或造假的事件,當中個別個案最終證明無證據支持指控,港大校務委員會早前通過,更新處理教職員被投訴研究行為失當的指引,當中新增條文針對惡意告密者,若經調查後確認告密者是出於惡意,或在不合理情況下投訴,校方可向告密者發出警告信甚至解除其職務。有港大學者擔心會造成寒蟬效應,令人不敢告密,或令違規個案變成漏網之魚。

港大副校長(研究)兼大學研究事務委員會主席賀子森前日向師生發電郵,指更新指引前考慮了相關經驗和文獻案例,符合國際慣例,新指引即時生效。新指引明確列出「研究誠信」的原則,強調應保障出於善意而作出投訴的教職員和學生,及賦予校長權力,可對不懷好意的投訴者採取行動。

惡意定義恐難界定

新增針對惡意告密者的條文更列明,當個別個案被判定為沒有誠信問題時,而相關投訴被認為是惡意和不合理(maliciously and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校長可在紀律委員會成立前,適當處分相關教職員或學生。

針對研究行為失當個案,校長可於個案正式確立前,或在投訴得以非正式解決時,與相關教職員及學院採取輔導和適當先行措施,並保持調查保密性,投訴者及被投訴者不應與調查委員會有直接聯絡。若最終投訴實屬,校方或須展開全面調查,或把個案轉介相關的執法機關,相關研究員的懲罰包括書面譴責、撤銷研究資助、展開解僱程序等。

不過,港大教師及職員會主席張星煒認為,新指引根本毋須加入針對惡意告密者的條文,質疑很難界定何謂惡意,「有咩準則判斷係惡意?根本就好主觀,依家好多人驚咗,唔敢講出嚟。」直言若沒有人願意站出來告密,校方對違規個案將無從入手,「未查清楚前都唔知指控成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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