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意味陪審團在毫無疑問下,肯定他在會同行政會議審核雄濤廣播申請期間,刻意隱瞞與黃楚標就深圳大宅的商議,並故意將自己處於利益衝突之中;他事後還主動上電台節目公然說謊企圖瞞騙全港市民,顯然陪審團並不接納他在節目中的解釋。至於陪審團未能就接受利益罪達成裁決,從他們向法官提出的詢問中,估計他們未能大比數肯定曾所收利益是與雄濤的申請有關。法官仍感謝陪審團為本案所付的時間心神,基於案件審訊長達廿九日,故會讓各人未來十年豁免再任陪審員。
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已三番四次提到,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接納控方呈交的證供,方能裁定曾蔭權罪名成立,而如果接納曾蔭權在一二年二月廿六日的電台節目中就事件作出的解釋,就必須要裁定他全部罪名不成立。
而陪審團現時作出的裁決,顯示他們應該接納控方所指,曾蔭權於當年事件曝光後接連到電台電視台受訪,並非是要真心向公眾作出交代,而是他的公關手段,希望透過「自爆」大宅「詳情」,盡快平息事件及減低傳媒繼續追擊的機會。
要裁定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按法官的指引要滿足五大元素,包括曾蔭權是以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故意作出失職行為、他當時沒有合理辯解、且其失當是嚴重至疏忽職守的程度。陪審團裁定罪成,即他們認為曾是蓄意不申報與黃楚標的關係,故意隱瞞自己處於利益衝突中,而非辯方所指他只是一時大意有所遺漏。
至於接受利益罪,控方一直強調,曾蔭權所謂的租約,根本是一個假局,他與黃楚標根本無租務協議,他所交出的租約,其實亦是因為他知道大宅一事將會遭傳媒揭發,在倉促恐慌的情況下被製造出來。
但法官指引陪審團時強調,他們除要考慮租約是否真實的租務安排,亦要肯定大宅的裝修屬於利益,並且肯定曾蔭權收受該利益,是與他在行會處理雄濤的三個申請有關。陪審團遇到的困難是,若他們肯定有收受利益的元素,但又未能肯定該利益是與該三個申請有關,他們不知道如何處理,即使在法官再三作指引下,他們最終都不能達致有效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