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弟案發時在場
男被告昨選擇以普通話應訊,控罪指他於二○一四年九月至二○一五年七月間的某日,在深水埗單位內強姦女事主X;他另被控於本月三日在上址強姦X。
控方昨申請將案押後,期間索取X的醫療報告,以及化驗現場檢獲的床單、枕頭和X內衣物上的DNA。此外,由於X的弟弟案發時亦在場,故警方需向他進行錄影會面。
鑑於案情嚴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於本月三日犯案,加上他現時涉及另一宗審理中的案件,故控方反對他擔保。
辯方提出以一百元申請擔保,並投訴指警察曾用文件打被告的臉,故被告不會承認有關招認。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和事主的關係,認為案情嚴重,否決被告的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KCCC 38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