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政府一八四三年喺香港成立立法局,本港回歸後立法會取代立法局成為香港立法機關。然而回歸至今近廿年,立法會《議事規則》條文中仍使用「立法局」字眼。立法會尋日終於通過決議案,為立法會「正名」。不過,現時仍有部分喺回歸前已沿用嘅法例至今仍未更改字眼,唔知道律政司幾時先會作出更正呢?
立法會尋日喺不記名投票下通過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嘅擬議決議案,對《議事規則》作出多項修訂,包括將條文中「《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 」嘅字眼廢除,改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把條文中「鑑於」嘅「鑑」改為「鑒」等。
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喺會上就決議案發言時話,今次《議事規則》嘅修訂只屬輕微、技術性,以及過咗時、應該一早做嘅修訂,而過往委員會很多工作都「得個做、冇結果」,希望今次係一個「開步」,以後能有更多與時並進、積極有為嘅修訂,將已過時嘅條文作出適當修改。
佢亦希望能夠「先易後難」,日後需修改《議事規則》時,唔會因怕得唔到支持而唔提出,同時又呼籲議員要尊重《議事規則》,唔好肆意破壞,並喺需要時適當執行《議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