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腳受傷礙短期駕駛 需通知運輸署

【本報訊】市民手腳受傷致短期駕駛不便,有責任主動通知運輸署。根據香港法例第374B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9條(2A),在駕駛執照有效期內,當持有人知悉有任何身體健康狀況改變(如疾病或身體傷殘),以致可能影響駕駛,必須以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不過,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認為法例或存灰色地帶,定義欠清晰,如持有人自覺未影響駕駛,可能不會主動呈報。

傷殘人士申執照 需醫生證明

李又指出,傷殘人士如要駕車,申請駕駛執照時,需獲醫生證明有足夠能力駕駛,而所駕駛的特定改裝車輛,亦須通過運輸署驗車。他舉例如申請人「手唔夠力」,軚盤要裝輔助器;長短腳要在油門及制動器裝輔助器,此類改裝需運輸署批准。持傷殘人士駕駛執照人士,僅可駕駛其所申請的指定改裝車輛,如駕駛一般車輛便屬違規,遇截查可遭票控、罰款,甚至吊銷牌照。

另外,疑不良於行男子涉嫌駕車失控撞傷女途人,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一般情況下,法官判刑會考慮多種因素,如事主有否隱瞞傷殘情況,以及駕車的出發點等。另如事主明知身體問題會影響駕駛而發生意外,法官或會因此加重刑罰。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駕駛執照申請人申請時須聲明是否有任何其他疾病或身體傷殘,以致在駕駛時對公眾構成危險。該署會因應個別個案,為申請人作駕駛評估,並轉介至醫管局轄下的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再作醫學評估,以決定有關人士是否適合學習駕駛及接受駕駛考試。同時,該署會按評估結果,要求申請人在駕駛車輛上安裝或改裝操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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