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打擊人口販運不力,又要納稅人付鈔。來港當家傭的巴基斯坦男子,聲稱被「賣豬仔」,打工四年來不但飽受虐待,亦從未獲發薪,及後更遭僱主騙回家鄉及被威嚇不得追薪。他不惜偷渡來港向政府求助追薪,並以其個案涉人口販賣而要求給予濟助,但部門均沒提供濟助,他遂提出司法覆核,指港府無根據《人權法》保障人口販運受害人。申請人昨獲判勝訴,法官裁定港府違反《人權法》,並批評現時無框架決定何謂被強迫勞役,更無任何處理強迫勞役的刑事罪行及刑罰。法庭稍後會再開庭處理申請人應得的賠償。
申請人昨透過代表律師行回應指,對裁決感到高興,認為取回公義。律師行亦回應指歡迎裁決,並形容本案是香港處理有關保障人口販運受害人案件的里程碑。
申請人以Zn作代號,答辯人分別是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入境處處長及勞工處處長。判詞指,Zn是巴基斯坦人,教育程度低,他於家鄉已幫涉案僱主工作,該僱主在巴基斯坦、南非及香港均有生意。僱主於○七年時提出以四千港元月薪請他來港工作,主要當清潔工,並到僱主經商的地點工作。Zn指所有來港文件均由僱主準備,他不知自己以家傭身份留港,亦不知不可到僱主辦公地點工作。
Zn指,直至一○年間,他在港工作經常被虐打,有病亦不獲適當照顧,最初兩年被禁外出,護照亦一直被僱主扣留。Zn更指僱主一直無向他發薪,到一○年他忍不住追薪,卻被僱主欺騙讓他放假回國,在家鄉卻派人恐嚇他及其家人,着他不得來港追薪。Zn於一二年經中國偷渡來港,先後向各部門求助,除要求協助追薪,並投訴遭僱主強迫勞役,是人口販運受害人。但他指相關部門均沒處理其投訴,違反《人權法》第四條保障遭勞役工作的人口販運受害人之條文。
高院法官薛偉成昨指,他信納Zn證供,Zn確遭僱主勞役工作且是人口販運受害人。雖然部門均指,根據紀錄Zn只曾追薪及投訴被僱主威嚇,沒提及勞役工作的紀錄,但法官認為,由於Zn不明白自己權利,當時受僱主威嚇且有文化差異,表達不清晰,但確有表達被勞役工作,而相關部門忽略了該指控的重要性,沒留意及作出處理。
法官指,港府確有責任根據《人權法》保障被強迫勞役的人口販運受害人,而有關部門沒妥善處理Zn的個案,但法官認為不能歸咎於相關人員,而是「體制的漏洞」,因現時無框架決定何謂被強迫勞役及如何識別人口販運的受害人,有關人員亦沒相應訓練,香港現時更沒有針對強迫勞役的刑事罪行及刑罰,法官最終裁定Zn勝訴。
案件編號:HCAL 1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