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輪候冊的申請宗數屢創新高,現時公屋輪候時間已經超過原先的「三年上樓」承諾,要解決公屋供應滿足不了需求的情況,總離不開減少需求和增加供應這兩個原則,即降低不合資格的需求和增加公屋。從這個思路出發,房屋委員會就有責任去確保公屋數量可以應付需求,和對濫用公屋資源嚴厲對付,畢竟公屋是寶貴的社會資源,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也是房委會的職責。
所以,最近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就通過了新的公屋富戶政策,收緊了富戶對公屋資源的佔用。根據在明年實施的新政策,住戶在以下條件成立時,便需要將其公屋交還房委會,這些條件是住戶的入息超過申請限額的五倍,又或是住戶的資產超過申請限額的一百倍時,便需要遷出其公屋單位。
舉例來說,一個四人家庭若是其家庭月入超過十三萬三千四百五十元,或其資產超過二百六十六萬九千元,便需要遷出。
新政策和舊政策不同之處是,以前是實行「雙軌制」,即住戶要超過家庭入息上限和資產上限兩個條件才需要遷出;新政策則是「單軌制」,即超出其中一個限制便要搬出,而新政策所訂下的入息和資產上限都比舊制的高。此外,在新政策之下,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戶也是需要遷出的。
從政策層面來看,新安排其實是維持提供公屋的目標,即提供優質而可負擔的公營出租房屋,去讓未能負擔私人樓宇租金的申請戶有安居之所。在這個公屋政策的構想理論之內,出租公屋不是給市民永遠居住的,而是當住戶入息改善了,他們可以負擔租住私人樓房時,便應該遷出。
當然,在現實世界裏不是如此。住戶雖然入息改善了,但要搬到外面租住私人樓房,其租金支出便會大幅增加,變相降低了其生活質素,在經濟理性下,人們自然不願搬出公屋,即使房委會加大力度去打擊濫用公屋,無論是富戶或是超級富戶政策的制訂,從數字來看,雙倍租金或是市值租金的政策成效有限,要富戶遷出並不容易。
要評價新富戶政策是否奏效,目前還言之尚早,因為一個政策的成效是要看其政策目標,假如我們只是看有多少富戶因新政策遷出來給政策成效下定論,則容易落入數字迷思,因為很有可能富戶已作出了各種安排來符合條件;又或是我們以輪候時間來看這個政策是否成功,由於輪候時間受很多因素影響,富戶遷出數目只是其中一個因素而已。但我們在一個基本點上卻不容妥協,這就是政策的原則,在實行時可以因種種技術因素而未能令富戶遷出,可是在制訂政策時一定要有原則和合理,否則產生的已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政策的理念。
新政策無可否認會觸及現有的群體,有意見說收緊富戶政策未經深思熟慮,反認為應該留待明年經立法會討論後才實行;也有意見說收緊富戶政策騰空單位數目不多,質疑是房委會利用新富戶政策來轉移建屋不足的壓力。其實,早在三年前審計署已發表報告,建議房委會檢討富戶政策,現時的檢討已經有多次的探討,當然,政策制訂可以做得更好,但說政策制訂未經深思熟慮,卻是言重了。
香港是意見紛紜的多元社會,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公屋政策上有其職能,凡事要經立法會只會是過猶不及;至於說新富戶政策是轉移視線,更是莫名其妙,因為建屋量達標與否有明確指標,不是一個政策改動便可蒙混過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