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監控罰則 內地倡「官重民輕」

【本報綜合報道】針對違法監控行為,《徵求意見稿》建議的刑罰是「官重民輕」,對於違反該規定的個人或機構,最高為罰款十萬元(人民幣‧下同);對於違反的政府人員,除要被行政處分外,還要追究刑責,最高刑罰可判囚十年。

個人或機構最高罰10萬人幣

《徵求意見稿》對於洩露他人隱私的視頻圖像採集設備,包括閉路電視或偷拍鏡頭,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法院強制拆除;若由政府機構或私營公司安裝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安裝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政府人員須究刑責可囚10年

《徵求意見稿》建議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管工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責。按內地刑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徇私舞弊及濫用職權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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