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消息:立會參選人 需簽聲明書

【本報訊】澳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新文本中,新增規定參選人需簽署聲明書,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時清晰參選議員條件和要求,因此澳門特區政府決定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期間引入相關制度,以防患未然,未雨綢繆。

至於參選人是否真誠簽署聲明書,陳海帆指出會由選管會根據參選人參選前有否分裂國家言行作判斷。她相信如果參選人過去有該些言行,但向選管會表示會真誠效忠,選管會亦會接受。陳海帆指澳門已有宣誓制度,並非屬立法會選舉法規範內容。

小組會一致贊成修訂

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繼續討論選舉法法案,委員會冀能在下月九日簽署意見書,趕在法案規定選管會需在選舉前一年成立的限期前完成通過。對於澳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新文本中,新增規定參選人需簽署聲明書,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出,在澳門政府解釋之後,小組會議員一致贊成規定。

陳澤武又透露,立法會法律顧問團隊正主動研究當議員宣誓違規的處理方法,包括研究立法會主席有何權限判斷宣誓是否有效,以及三分之二議員投票贊成違規者喪失議席等,他表示因終審法院確認候任議員名單之後,議員宣誓屬立法會權限,有關研究與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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