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收黎智英捐款案 申召五立會人員作供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秘密收受壹傳媒黎智英捐款的案件有新進展,律政司近日向立法會尋求特別許可,要求讓五名立法會秘書處人員就梁國雄的案件作證,以確認多達十一個梁國雄曾參與會議的會議紀錄,從而印證梁在明知之下無向立法會申報相關利益,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立法會將於明日大會處理有關申請,預計會獲得批准。

梁國雄涉嫌在上屆立法會任期內,接受黎智英二十五萬港元捐款,但沒有向立法會申報利益,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預計在明年五月底至六月初於區域法院正式開審。

律政司上周四(十一月廿四日)去信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申請讓五名立法會人員黃健文、陳志輝、梁紹基、司徒少華及薛鳳鳴就該案作證,以確認十一個立法會大小會議的會議紀錄,當中包括梁國雄在○四至一二年合共四次宣誓就職的立法會大會,還有多次大會動議辯論、財務委員會及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以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就針對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收受黎智英捐款投訴所提交的報告。

強調沒損害議員特權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保障議員在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內的言論不受法院質疑,以及議員在議會內的言論擁有刑事及民事豁免權。《特權法》第七條更訂明,如未經立法會特別許可,任何立法會議員或人員,均不得就議會的紀錄在法庭作證。

律政司在信中解釋,今次申請要該五名人員作證,只是用來確認涉案相關的會議曾經進行,以及梁國雄曾經參與有關會議,並非試圖懷疑會議上的過程紀錄和當中言論的真實性和適當性;而就梁國雄不當行為的指控,涉及他沒有申報或隱瞞有關收款,他的言論並非控方的訴訟因由,強調他不會因為其在立法會的言論而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故認為是次申請沒有損害受《特權法》保障的議員特權。

明日立會大會料獲批

律政司續指,有關證據可證明梁國雄知悉立法會議員的利益申報要求,以及他蓄意作出嚴重的失當行為,是證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所必須。

立法會秘書處就有關申請發送給全體議員的文件中表示,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議會以往考慮有關在法庭使用議會紀錄的許可申請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在法院使用議會內容作為證據的目的,以及在不減損議會及議員的特權情況下,在多大程度上有助秉行公正等。

有關申請已列入明日立法會大會議程。根據《議事規則》,議員可提出動議反對有關申請,否則就會自動批准。

由於有關反對動議需經分組點票,即使有人提出並獲部分甚至全體非建制議員支持,預計動議亦難以在分組點票下通過,即律政司的申請有極大機會會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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