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食店違規銷售 等同「無牌經營」

近年愈揭愈多食店側側膊持俗稱「細牌」的小食食肆牌照,卻以明火烹調食物;有持食物製造廠牌照的食店,則違規提供處所予食客「堂食」;有法律界人士指,相關銷售行為明顯超出牌照許何,相關食店或會因此淪為「無牌食肆」,只要證據齊全,必定會被執法部門檢控。

大律師:易取證難抵賴

「每個牌都有特定嘅牌照條件同限制,細牌點可以當大牌用呢?」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細牌」列明食店不可以明火煮食,只能以蒸爐、電爐或微波爐等翻熱食物;而食物製造廠牌照,則訂明不能在處所內提供地方予客人享用食物,只能做「外賣」生意。

陸又指,坊間有持食物製造廠牌照食店,以即棄餐具和摺櫈等提供「堂食」服務,企圖混淆視聽,「持牌人畀人捉嗰時,就話舖頭用即棄餐具同淨係做外賣,但其實有冇做堂食生意,有好多人證會證實到,或者閉路電視會影到,冇得抵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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