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不干預原則的爭論

宣誓風波的法院裁決,雖然法律界的主流意見早認為游蕙禎與梁頌恆的輸面較大,而最終的結果亦一如所料,但區慶祥法官所寫的判詞由於觸及極多憲制性的議題,其影響遠超宣誓的合法性問題,在司法界引起巨大震動。

區官論「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香港,明確肯定《基本法》的憲制地位,以此區分本港與英國在憲制安排上的最大分野,直指在沒有成文憲法的情況下,英國實行「國會至上」的原則,法院不會介入國會事務,與香港的處境大不相同。

在確立《基本法》的憲制地位之後,特首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賦權,其執行《基本法》以至香港法律的憲法性責任自當確立,難怪特首梁振英知悉法院的判詞後,振振有詞地不斷重複政府會依法辦事。區官同時指出特首或行政機關無權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提出訴訟,換言之,特首及行政機關不可越權介入屬於立法會權限的「家事」。

區官的裁決,較為輿論忽略的是,通過宣誓案件的審理,其實進一步確立法院的權威,亦即司法獨立的不可質疑及不可挑戰;當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有嚴重分歧甚至對立時,誰對誰錯應該由法院來定奪。

值得注意的是,游梁二人的上訴,主要理據落在堅持「不干預原則」適用於本案,亦即立法會主席或秘書長有權決定議員的宣誓是否合法,毋須法院介入。上訴庭或終審庭是否接納這個論據,正廣受法律界以及政界的高度關注,茲事體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