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集團旗下刊物《壹週刊》,五年前被六對來自一個家庭教會的夫婦入稟高院民事控告,指該刊當年一篇報道形容他們參與的教會是「換妻邪教」,對他們構成誹謗。聆案官早前決定,不批准這批原告在回應《壹週刊》的抗辯時,引用《聖經》作出駁斥,眾夫婦不服,昨日就此決定提出上訴。其代表律師指引用《聖經》的原因,是要證明其教會的做法有長久宗教依據,而非要證明有關做法正確。法官在聽取陳詞後,押後判決。
十二名原告是案中六對夫婦,兩名被告依次是《壹週刊》的出版兼印刷公司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該刊時任總編輯李志豪。涉案報道刊於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出版的第一○八八期《壹週刊》,標題是「換妻邪教」。原告指該報道誹謗他們,要求高院向被告頒發禁制令,並要被告作出一般及懲罰性賠償。
原告律師表示,不同意聆案官所指,引入《聖經》的解釋會扭曲涉案詞語一般意思的說法。律師指《壹》的抗辯提到,原告參與的宗教團體,所做的事類似邪教,因此涉案文章屬事實或公允評論。因此原告要反駁被告,證明自己不是邪教,便必須舉證,證明諸如驅鬼等活動是有宗教根據,故需引用《聖經》為據。換言之,原告引《聖經》之目的,僅是用來指出原告行為屬有依據,來駁斥被告一方的邪教指控。
被告律師則指,原告引《聖經》實際上是將客觀事實加上原告一方的主觀詮釋,故聆案官不批准引用《聖經》,並無犯錯。
案件編號:HCA 78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