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人大釋法規定若宣誓者是故意違反法定宣誓要求,監誓人不得為對方安排重新宣誓。港區人大代表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早在電台表示,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當年容許黃毓民二次宣誓屬「非法」,只是當時無人質疑。
黃毓民於二○一二年宣誓就職議員時,故意以咳嗽聲將「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等字眼「咳走」,變相只向「中華人民」及「香港」宣誓效忠,被時任主席的曾鈺成裁定宣誓無效。但曾鈺成同時安排黃於一周後再次宣誓,令黃終能成功就職。譚惠珠昨指出,釋法內容具追溯力,即自法例存在時已生效,曾鈺成當年安排黃毓民進行第二次宣誓並無法律依據,當時無人作出挑戰或告上法庭,不代表曾鈺成的做法正確。
另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今次釋法涵蓋參選立法會的要求,有助法庭處理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香港民族黨陳浩天等港獨人士被拒參選的司法覆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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