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居 僅16%申贍養令

【本報訊】本港不少曾離婚或分居人士,並無申請贍養令。政府統計處最新的《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61號報告書》顯示,一五/一六年度僅得約一成六曾離婚或分居的受訪人士,向法庭申請贍養令,較六年前下跌三點六個百分點。至於既無申請也不打算申請贍養令的曾離婚或分居受訪人士,主要是認為「沒有需要」。

該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於去年十月至今年一月期間進行,結果顯示,全港約有百分之六,即約三十六萬二千多名十六歲及以上受訪人士,表示曾離婚或分居,當中有約一成六向法庭申請贍養令,較○九/一○年度下跌三點六個百分點;另有百分之零點八打算申請贍養令,但亦較○九/一○年度下跌三點六個百分點。

主要認為「沒有需要」

調查又發現,其餘八成三既無申請也不打算申請贍養令,普遍提及的原因包括「沒有需要」、「雙方同意不需要提供贍養費予對方」,以及「認為男方不應收取贍養費」等。撇除約二萬名象徵式收取前配偶一元或在等待法庭判決贍養費款項的支付方式外,有六成表示已全數收取贍養費,餘下四成則未能全數收取。而在未能全數收取贍養費款項的曾離婚或分居人士中,僅得約一成二採取法律行動追討贍養費欠款,餘下的約八成八未有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普遍提及的原因包括「認為前配偶不會支付贍養費」、「前配偶沒有能力支付贍養費」及「提出法律訴訟的程序太繁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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