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回歸後,全國人大常委員會曾四次就《基本法》進行釋法,其中兩次是港府主動提請人大釋法、一次是全國人大主動進行,一次是由終審法院提出,其中最轟動的是一九九九年終審法院就首宗居港權案「吳家玲案」裁定政府敗訴,政府聲稱會令一百六十八萬港人內地子女湧港,遂提請人大釋法,結果界定內地新移民在港居住滿七年前所生的內地子女沒有居港權,變相推翻終審法院裁決。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人大常委會授權本港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有關本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但如法院審理案件時,需對《基本法》有關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應該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
而過去本港啟動人大釋法有三種,除了由法院提請外,亦包括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以及由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再由國務院決定是否提請人大釋法,人大釋法前需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九九年終審法院就「吳家玲案」判政府敗訴,裁定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於內地所生的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婚生或非婚生、出生時父母是否已成為香港居民均有居港權。當時政府聲稱會令一百六十八萬內地子女湧來香港,並提請人大釋法。而政府另一次主動提出釋法為○五年,時任特首董建華辭職,引發各界對下任特首任期的爭論,港府遂提請人大釋法,最後說明補選特首任期為前任特首餘下任期。
○四年本港開始討論政改方案,社會對特首產生辦法出現爭拗,結果人大常委會釋法,修改有關特首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政改程序由原本的「三部曲」改為「五部曲」。
而本港唯一一次是由終審法院提出釋法的是於一一年,終審法院審理剛果民主共和國債務案。剛果指案件涉外交豁免權,本港法院無權審理。終審法院法官通過提請人大釋法,結果人大釋法指香港須跟隨中央實施絕對豁免權,變相判剛果一方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