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不設刑責 規管法團例存漏洞

對業主立案法團的監管不足,樓宇工程容易「被圍標」。現時法團雖然受《建築物管理條例》規管,惟熟悉法例的人士均指相關法例存在漏洞,不設刑責,無法規管濫權的法團。

需業主耗時自費興訟

民政事務局早前就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完成公眾諮詢,並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諮詢結果及建議,建議如維修開支佔法團每年預算百分之四十或以上,視為「大型維修工程」。另外,業主大會法定人數要由現時百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二十,才可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不過,未有引入更多刑事制裁。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現時的《建築物管理條例》下,民政署並非執法部門,法例亦無罰則,對於涉嫌違例法團,業主往往需要自費入稟土地審裁處興訟,付出法律開支及時間。他又指,不少屋苑的業主大會中不時出現問題授權票,令人質疑授權票真偽,惟法團往往只在大會前再展示授權票,其他業主難以查證真偽,故應修例加強授權票的監管,以免被不法之徒操控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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