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官恩娜家族爭產案 委臨時遺管人解謎

女藝人官恩娜的外婆在一四年去世時,留下一份於一三年所立的遺囑,把全部遺產留給晚年所收的「契仔」,四名親生女兒卻不獲分毫。官的三名姨媽和姨姨遂興訟對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早前更向法庭申請要求調查事件。法官昨針對調查一事先作判決,認同事件有「謎團」待解,下令委任一名律師出任臨時遺產管理人追查事件。

官恩娜母遭姊妹控告

死者勞笑鳳於二○一四年九月過世,享年八十五歲。死者育有五名女兒,四女早於九四年去世。三名原告分別是死者大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五女麥美華。三名被告則是死者遺產受益人馮明業(即「契仔」)、死者二女麥銀麗(即官恩娜母親)及遺產管理官。

法官昨於判詞指,死者生前原本有近三千萬元定期存款及六個單位,她曾住其中一個,餘下五個用來收租。惟死者去世時,僅餘下兩項遺產,包括一萬多元存款及一個單位,且該個單位已被用來擔保官恩娜父親官有權和死者借錢。

法官指,死者於一一年九月接受眼部手術時,精神科醫生已認為死者有強迫症和認知障礙,死者亦在當時搬往與官恩娜一家同住,之後被指性情大變,由一個吝嗇的人,變成在三年之內幾乎散盡財產,並以一千六百多萬元出售其中三個單位。死者逝世前十三日,雖已病重及已無力簽署文件,仍授權「契仔」出售另一個單位,而賣樓的逾五百萬元得益事後卻不知所終。

遺囑有效性仍待審理

法官續指,死者為何散盡財產至今仍是謎,而她出售和抵押物業所得款項也下落不明。即使死者晚年曾出錢買了一個單位給官恩娜弟弟,以及出錢與官恩娜一家到北京、桂林和新加坡等地旅行,也不似可花光該些財產。法官指若死者的遺囑最終無效,死者一眾女兒便可繼承遺產。雖然法庭仍未審理該遺囑的有效性,但認同事件有謎團有待解開,故委任臨時遺產管理人去追查事件。

案件編號:HCAP 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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