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圖盜竊案底的中年無業男子於去年三月一日,參與元朗反水貨客活動期間,涉嫌兩度出腳踢警員,男子原被判襲警罪成,但因警方找不到案中被踢的「事主」,高院於三個月前判男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律政司事後要求重審案件,高院法官李瀚良昨判決指,男子當時踢警是因情緒激動所致,且他亦已受了足夠懲罰,故駁回重審申請。
上訴人阮金正(五十四歲),被指在事發日參與反水貨客活動時,一名警員聲稱見到阮從後出腳踢前方一名軍裝警的小腿兩次,警員遂走入人群中將阮拘捕。阮於去年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囚四個月,批准保釋等候上訴,今年六月上訴得直。控方早前申請重審案件,指警方雖然未能找到被踢的軍裝警,但阮在警誡下承認曾出腳踢警,以證據而言,有合理定罪機會,故案件應作重審。
法官昨裁決指,若被踢「事主」事發時正驅趕示威群眾,雙方應該是面對面,阮不應是在事主的後面。反之,法官認為阮的說法比目擊事件警員的說法更合理。阮聲稱警員當時衝向示威群眾噴胡椒噴霧,群眾後退,有人踩着阮的左腳,阮失去重心才踢人。法官指,當時現場混亂,又找不到被踢的事主,而目擊事件警員的證供則不清晰,當中存有疑點。
法官續指,襲警是嚴重罪行,但本案被踢的事主卻沒有即時拘捕阮,該名事主可能亦感覺不到自己被踢。此外,即使阮今次有踢警員,相信也是當時情緒激動所致,不必判阻嚇懲罰。此外,阮在罪成等候報告時,已被收押十四日,受了足夠懲罰;加上案件約在一年半前發生,多少會影響證人對事件的記憶,因此否決案件要重審。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表示,警員得悉本案裁判後,均表示「沮喪」、「失望」及「擔心」。「沮喪是在於,即使有警察被打,但最後結果都不會有事;失望則是有同事質疑司法制度是否已死?是否不再持平和公正?而擔心就是前線警員仍要繼續工作,其他人會否因此『好大膽』地打警察呢?」
陳表示,憂慮這個判決結果會令相關人士的行為變本加厲,令警方執法時未能受到保障;因此稍後將就此事與處方溝通開會,商量如何保障前線同事的安全。
案件編號:HCMA 48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