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躉船沉沒導致航道安全存在隱患,但海事處執法卻慢吞吞,將渡輪乘客安全置於險境。今年四月,一艘三十八米長躉船在青衣島北面船廠對出海面沉沒,位近珀麗灣至荃灣碼頭航線的航道,四個月過去,海事處只是發信船東要求打撈沉船,但限期過後,船東仍未打撈。海事處「歎慢板」行為引起市民關注,質疑該處罔顧公共安全。海事處回覆,沉船位置並非航道範圍,該處已設置燈浮標指示沉船位置,又指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區議員批評海事處沒將人命安全放在首位,認為海事處應代為打撈沉船,保障海上安全,然後再向船東追討費用。
有讀者向本報投訴,指青衣島北面船廠對出海面有船隻翻沉多時,但海事處一直未有移走沉船,擔心沉船會影響附近船隻航行安全,甚至出現撞船風險。海事處回應稱,今年四月底接報有躉船停泊在青衣島北面船廠等候維修期間翻沉的事件,有關躉船長約三十八米、寬十八米、深四米。處方當日已在沉船位置設燈浮標,並要求船東安排拖輪在晚上以射燈照射沉船,以便附近航行船隻可清楚看見沉船位置。
海事處強調,沉船位置並非航道範圍,不影響固定航線和其他船隻航行,該處慣常航道仍保持約一百七十米寬度,水深約十一點二米。同時,沉船當日處方已向船東發出遷移通知書,要求船東打撈沉船,惟打撈限期已過。據指船東現時安排打撈公司進行打撈前期工程,短期內提交打撈計劃。
海事處又引海事法例指,打撈沉船是船東責任,若船東未在遷移限期前移走沉船可被起訴,海事處可扣押有關船隻,並向船東追討相關費用。對於是次沉船已過限期仍未打撈,海事處稱已依法跟進個案,並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根據海事處數字,二○一一至二○一五年,海事處收到的一百廿二宗沉船報告中,有十宗船東未有在遷移限期前移走沉船,海事處就當中六宗提出檢控,並正跟進其餘四宗個案。
青衣島北面對開海面現時有一條往來珀麗灣及荃灣碼頭航線,每日對開三班,一星期七日提供服務。由於沉沒的躉船長度相當於三輛雙層巴士,荃灣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主席羅少傑批評海事處處理沉船有不足,因為渡輪及維修船隻都會使用上述海域,但沉船遲遲未被打撈,認為海事處應該基於人命安全考慮,代為打撈沉船,然後再向船東及責任方追討打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