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法辦港獨

中央與特區政府處理港獨的方法只能是依法,從《基本法》到香港的普通法,但不是如一些偏幫港獨的法律界人士和政客那樣,認為《基本法》與香港法律並沒有直接禁制反對港獨,便以為不可以法治港獨。

《基本法》屬大陸法體系,一如中國憲法,《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不等於便容許。大陸法系着重法理解釋,《基本法》依從憲法堅持國家主權。《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便反對任何名稱的香港獨立也即是與中國分離的行為。用任何名稱不重要,重要的是港獨主張與中國分離。

香港法例沒有明文禁止港獨,普通法講究先例,因此,一是可以在新一屆立法會立法,把港獨禁制,借用原有法律禁制黑社會的條文和範圍立法。二是在禁制港獨特別立法之前,特區政府執行《基本法》的要求,用現有法律適用的部分來懲罰任何公開宣傳港獨的人士、組織與媒體。例如,港獨組織不能以公司或社團註冊,現有公司、組織公開宣揚港獨可以違反《基本法》註銷其註冊。港獨組織個人的銀行戶口要受檢查是否有洗錢之嫌,若有則取消其戶口。港獨個人被懷疑有不正常的收入,稅務局應查其有否報稅交稅,有否犯法逃稅,證實逃稅便依法懲處。港獨組織若在街頭公開宣傳和收取捐款,因組織沒有註冊,便不准設站宣傳派傳單等,也不准收取捐款。

事實上,只參照港英時代的做法,特區政府便有眾多的現行法例可用來對付港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