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新發展有限公司一名男物業發展主任,涉嫌在職時向女租客收賄一萬元和索賄四萬元,以將一個住宅租給對方,並縱容對方分租單位,被廉政公署控以收賄及索賄兩罪。而廉署在調查此案時,另外發現一名回收公司男董事租用一個舖位時,涉嫌以一萬五千元賄賂該名麗新主任,董事因此亦被控行賄罪。涉案兩名被告不認罪,昨於九龍城法院受審。
首被告梁桂祺(五十七歲),案發時是麗新的物業發展主任;次被告黃健國(四十四歲),是利興環保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控罪指梁於前年三月至八月間,接受女子陳嬌的一萬元報酬,作為將深水埗基隆街銀基樓一個住宅單位租給陳;梁並向陳索取四萬元,以縱容陳將單位分租。黃則被控於前年二月,向梁提供一萬五千元報酬,以換取租用基隆街一個舖位。
控方昨傳召黃健國的男員工朱林養作供,朱供稱,前年二月見基隆街一舖位招租,遂依廣告聯絡梁桂祺,並安排梁與黃會面。梁、黃二人在基隆街的回收店談妥租約後,梁突然要求一萬五千元「茶錢」,黃聞言雖感不悅,最終仍表示會提款。
朱後來得悉銀基樓有住宅單位出租,遂向女同事陳嬌推薦,並陪陳約梁睇樓。陳最初因單位狀態欠佳而不租,梁表示可減租,又指陳可「間」多一間房,最終陳在半推半就下承租。惟朱後來得悉梁不但無減租,另要向陳收一萬元「茶錢」,朱遂代陳致電梁議價,但梁拒絕並說:「我唔使食飯啊?我啲兄弟唔使食飯啊?」朱在辯方盤問下,承認不知道陳最終有否付款,另否認梁曾說過涉案住宅不可用來做劏房。
而控方特赦證人陳嬌則供稱,她向梁租下該單位打算與父母同住,亦有支付梁一萬元茶錢。梁後來得悉她「間」房後,指她出租房間獲利,遂向陳索取四萬元,陳表示該房僅供親友居住而拒絕付錢。惟梁事後常向陳索款,加上陳當時仍未取得租約,為免梁收回單位而假意答應。最終梁往回收店與朱就事件爭執時,朱遂報警而令事件曝光。
案件編號:KCCC 105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