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消防員聲稱入職多年來一直遭同事欺凌,包括遭胸撞及誣告等,導致他患上抑鬱焦慮、妄想症及適應障礙,更萌生自殺念頭。他本來願意提早退休,但處方擱置醫事委員會對他的健康評估,反而先對他展開紀律聆訊,最終裁定他作出違紀行為成立,要將他正式解僱,令其退休福利盡失。男消防昨入稟區域法院,民事控告消防處處長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法庭宣布處方的紀律聆訊結果及解僱決定屬無效;另要求處方就其情感傷害作出金錢賠償,並要將他復職。
原告李志深(現約四十歲),被告是消防處處長,由律政司代表。原告是透過大律師公會義助服務計劃而興訟區院,入稟狀透露,原告自○二年入職消防,指稱多年來遭同袍欺凌,例如○四年有同袍誣告他偷手機、○八年其私人信件遭上司擅自拆開翻閱並複印、一二年有健碩消防隊長用胸撞他。在飽受欺凌下,原告開始失眠發噩夢、頭痛頭暈及作嘔,變得體弱多病,一一年八月他更曾在港灣消防局的大樓邊緣危坐企圖自殺,事後需接受精神科治療。
原告續指,每當他受到欺壓時,便嘗試用手機拍攝搜證以保障自己,亦試過向處方管理層、議員及其他政府部門投訴。但一○年九月,處方裁定他的十八項投訴均屬惡意、瑣碎及不合理。自此,處方在其工作評估報告中,將其表現評為「欠佳」,又指他行為衝動偏激,及後他被停止加薪,甚至遭減薪一半。
而在處方要求下,他原本同意轉介醫事委員會對他作出健康評估,藉此由醫事委員會建議他提早退休,他因而可保留退休福利。但處方後來改為擱置醫事委員會評估,先行對他展開內部紀律聆訊,提出十項指控,包括未有妥善看管制服、用手機拍攝上司及正在受訓的同袍、抹黑同袍及對上司粗言穢言等;處方人員到其住所派送聆訊文件時,又令到業主知道他被停職,最終業主不肯跟他續租。
經紀律聆訊後,去年五月原告被裁定十項指控成立,他遂在去年七月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圖推翻聆訊結果,去年七月他被正式解僱,退休福利盡失。他已就紀律聆訊結果提出上訴,處方現暫緩執行解僱決定,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而他昨日則興訟區院,就解僱一事,要求復職及索償。
案件編號:DCCJ 342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