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男師非禮上訴脫罪 官促反省續執教鞭

三十一歲中學男教師,於兩年前涉嫌藉口替一名中四男生補習,在私家車試圖觸碰男生下體,並在東涌住所要男生為他手淫。他經審訊後被判一項企圖非禮及一項非禮罪成,判監一年。雖然他三個月前在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判刑,但法官湯寶臣昨以書面解釋判案理由時卻表示對事件感到驚訝,更斥責該名教師不顧自已尊嚴、身份、道德和責任,帶學生到家中進行親密行為,要他反省自己是否適合再做老師。

「這是老師可做的事嗎?」

法官指,上訴人李沛暉身為教師,即使學生如何難教都是他的學生,李應時刻緊記自己老師的身份及工作的目的是教學及教育,不論自己性取向如何,亦只是李的私人問題。法官反問,即使學生真是主動對一名老師「傾慕」或願意和他有親密行為,「難道他(老師)就可以帶學生回家做這種事情?這是一位老師可以做的事嗎?」湯官斥責李完全無顧及自己的尊嚴和身份,無考慮過道德和其專業上的責任,認為李應該反省自己是否適合做老師。

至於上訴方面,法官表示,原審裁判官明顯先入為主,無考慮事主及其朋友的證供有不穩妥的地方,毫無保留相信他們誠實可靠。例如,事主的朋友曾向李說小心被人用麻包袋打,又公開要求李交五千元「掩口費」,原審裁判官仍認為他只是頑皮學生。法官指:「本席不知道這現象是否可以單純用『頑皮』來形容。」

法官再表示,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李的證供時也先入為主,不論李的說法是否有可能性,仍挑剔地分析其證供,完全無考慮李可能真誠相信事主願意進行該些親密行為。

原審對被告證供挑剔

基於原審裁判官對李的證供採取挑剔態度,令人懷疑其是否有正確、恰當地引用了控方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法律原則。法官裁定李的定罪並不安全穩妥,判李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案件編號:HCMA 56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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