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公屋居民因在申報表上未有申報部分收入和房產,經調查後被發現違反《房屋條例》而遭票控,昨在觀塘法院同被罰款。在首案中,秀茂坪寶達邨一名居民在填寫入息申報表時,沒有申報賺取的花紅和津貼等非固定收入,被判罰款一萬四千元。至於另一案,油塘邨一名居民在填寫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自己擁有一個工業房產的業權和其淨值,而遭罰款一萬五千元。
按房屋署現行政策,在公屋居住滿十年或以上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若其家庭總入息超逾資助入息限額,便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若其家庭資產淨值超逾指定的資產淨值限額,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他們便須遷出公屋單位。房署發言人指,作為釐定租金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房署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