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委會於二○○○年出售柴灣公屋峰華邨的單位,並在售樓小冊子中承諾會代毗鄰的景翠苑支付峰華邨設施的三成四維修費,但卻與峰華邨小業主簽訂公契,訂明房委會只要一筆過支付八十七萬元便不用再付款。一名峰華邨的小業主入稟高院,指該條公契條款是不平等合約條款,要求高院裁定條款屬無效,並要求房委會分擔維修費。房屋署發言人稱事件已進入司法階段,因此不宜置評。
女原告梁惠儀是峰華邨的小業主 ,被告房屋委員會。入稟狀透露,峰華邨內有部分設施是與景翠苑共用,如山坡、休憩空間、通道和鹹淡水供應設施等。多年來,峰華邨和景翠苑業主均對上述公契條款不知情,景翠苑一直分擔三成四維修費。惟景翠苑於前年九月聲稱受騙,不再分擔維修費。
原告指,該些設施每年的管理費和維修費平均達一百卅七萬元,房委會一筆過支付八十七萬元根本不足以分擔該些設施的三成四維修費。原告認為,該公契條款未能反映峰華邨小業主和房委會簽約時的意願,也違反了峰華邨小業主的合理期望,並且屬於不平等合約條款。原告因此要求高院裁定該公契條款無效,並要求房委會分擔維修費。
案件編號:HCA 120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