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父親被指自親生女兒五歲起的三年間,性侵犯女兒逾百次並且拍下女兒裸照,案件在高等法院經多日聆訊後,由五女二男組成的陪審團昨退庭商議近五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六項強姦及四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均罪名成立。主審女法官潘敏琦將案押後至五月四日,以便索閱女童的心理創傷報告、被告的背景及心理報告才判刑。潘官表明,由於本案情節特別嚴重,控罪中的所有判刑、包括最嚴重的刑罰均在考慮之列。
被告被控在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一四年十月卅日間,先後六次強姦現年九歲的女事主X及四度以手機或相機製作涉及X的兒童色情相片。根據法例,一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強姦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八年。
身形矮小、頭髮半禿的被告,於犯人欄內一直表現冷靜,昨聞判時亦無露出激動之情。根據控方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指,被告無案底,其教育程度至小三,過往曾任技工,現時則無業,與女兒每月合共獲得七千多元的綜援維生。控方指被告聲稱無毒癮,但有心臟病。案發時被告獨居於天水圍區一鐵皮屋,妻子與女兒則居於旁邊另一屋。
據悉,自案件被揭發後,事主X已交由社會福利署看管,X的母親Y則不時持雙程證來港探望女兒。正申請單程證的Y,現正持雙程證來港與X同住,社署亦會一直跟進此個案。
控方案情指,被告為天水圍原居民,○四年認識來自湖南的Y,翌年在港結婚。Y於○六年在內地誕下X,X於○九年獲單程證來港定居,Y則持雙程證來港,但Y於一一年因違反逗留條件被判監,其後遣返內地,至一四年三月才獲准再來港,期間X一直與被告同住。
X於一四年底曾向Y投訴遭被告性侵,但Y因害怕而無跟進。翌年三月X再向Y投訴遭被告性侵及拍下相片,Y向學校社工求助並報警。警方在被告家中將他拘捕,並檢獲手機、相機及色情書刊,在手機及相機修復及起回一百五十六張相片,內裏大多拍到有X樣貌的裸照、陰部特寫及被陽具插入等。警誡下被告承認手機及相機屬於他,但否認犯案。
X向警方稱,自五歲升小一時已首次遭被告性侵,被告以陽具插入她陰道,其後差不多每晚被告均會「搞」她,超過百次;被告又曾以手機及相機拍攝她私處及性交相片,她曾拒絕被告性交要求,但被威嚇「無得食飯」而就範,被告亦曾讓她看色情書刊。女法醫曾澤慈替X檢查時,發現其陰道有符合被陽具等插入造成的舊傷痕,且屬嚴重受傷。
案件編號:HCCC 3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