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面上的奶類製品多不勝數,消費者極易將「牛奶」及「牛奶飲品」混淆。消委會早前搜集市面較常見的廿二款牛奶及十八款牛奶飲品樣本,檢視產品包裝上的資料,發現八款牛奶飲品包裝上,「飲品」字樣的字體較「牛奶」細,消費者可能誤以為產品等於牛奶。
消委會解釋,根據現行法例,奶類需含不少於百分之三點二五的奶脂,及不得少於百分之八點五的奶類固體才算是「牛奶」,包括忌廉、離脂奶等,但不包括奶粉、水牛奶、山羊奶等。若包裝上的成分見到奶粉、奶固體及奶脂等字眼,即產品只是「牛奶飲品」,脫脂奶及低脂奶因奶脂不足百之三點二五,只屬牛奶飲品。
調查又發現四十款產品中,僅九款在包裝上寫明「生產日期」,建議業界在產品包裝上標示食用期限之外,再加上「生產日期」,讓消費者清楚知道產品的新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