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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報物業 五公屋住戶判罰款

【本報訊】兩戶合共五名公屋居民無向房屋署申報擁有物業,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或忽略提供資料而被檢控,兩戶分別被判各人罰款一萬六千及三萬元。房署表示並無向他們發出遷出通知書,會按富戶政策處理。

各罰1.6萬至3萬元

房署表示,在首宗個案有三名公屋居民填寫入息申報表時,沒有申報他們擁有三個物業及相關收入。他們被控忽略提供入息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三名被告於四月十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判他們罰款各人一萬六千元。

在第二宗個案,兩名公屋居民與房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會談時,在資產申報表故意隱瞞聯名擁有一個物業及其淨值。

兩名被告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各被罰款三萬元。

房署表示一向致力打擊濫用公屋個案,在公屋住滿十年或以上,每兩年申報入息,若家庭總入息超越資助入息限額,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繳交雙倍淨額租金的租戶,須於下一個申報周期申報資產;如選擇不申報,或若其家庭資產淨值超越指定資產淨值限額,便要遷出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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