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被查機構達成和解協議的做法,其實沿用已久。過往曾和解的機構包括高通、花旗集團、美國銀行及諾華藥廠等,而且通常是以龐大金額作罰款了事。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亦曾於二○○八年捲入道瓊斯內幕交易案,要向SEC賠償八百一十萬美元(約六千三百萬港元)。
SEC文件指,當時身兼道瓊斯董事的李國寶,得知新聞集團主席梅鐸欲收購道瓊斯後,被懷疑多次告訴友人梁啟雄,梁的女兒和女婿之後透過買賣道瓊斯股票,獲利八百萬美元。SEC民事起訴二人涉內幕交易,後來和李國寶、梁啟雄的女兒和女婿達成和解協議,賠款了事。李國寶其後決定辭去行政會議成員職務。
SEC一向認為,和解的做法可保障投資者,而被查機構會採取「不承認、不否認」(neither-admit-nor-deny)的立場。但雙方達成和解方案後,仍必須獲聯邦法官同意。
美國聯邦法官雷科夫(Jed Rakoff)便曾挑戰SEC的和解方案,於二○一一年拒絕審批SEC與花旗集團的二億八千五百萬美元(約二十二億二千萬港元)和解方案。雷科夫認為,被控機構對指控不承認、不否認,根本沒有令他同意和解方案的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