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東亞銀行前高層涉貪

【本報訊】由李國寶擔任主席的東亞銀行,其私人銀行部前高級副總裁劉有為在職時,涉嫌收受資深物業投資者譚伯榮逾百萬元利益,以助譚的信貸申請,案件昨於區院再提堂。控方先申請修改控罪中的字眼,獲法庭批准。之後法庭再處理有關披露文件的法律爭拗,因控方按辯方要求提供了一些文件,惟文件中有部分段落被隱去,控方指稱是按照《證人保護條例》及法律專業特權所作的措施,但辯方對此質疑。由於法庭就是否下令控方需披露被隱去資料一事,未有定論,要押後擇日再處理。

「處理」改為「維持」

控方昨申請修改的,是針對首被告劉有為及次被告譚伯榮共十四項與賄賂有關的控罪,將控罪中「作為『處理』次被告公司之信貸申請的報酬」句子內,「處理」一詞改為「維持」。

四名被告依次是劉有為(四十一歲)、譚伯榮(六十六歲)、譚的姪兒譚曉杰(卅二歲),以及嘉信裝修工程負責人陳成業(四十歲)。首及次被告各被控七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和七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在一一年六月至一三年八月間,首被告收受次被告共一百五十萬元利益,作為維持次被告公司之信貸申請的報酬。而次被告與第三及四被告,則被控一項串謀捏改帳目罪,指三人在一三年六至八月間串謀捏改裝修公司的發票。

案件編號:DCCC 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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