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女子在交友程式先後結識兩名男子約見後,旋即往賓館「開房」或同居。她指稱期間均獲男方將信用卡讓她「狂碌」任買,還大方叫她冒簽,不用擔心卡數,令她得享兩次「購物日」,涉嫌每次豪花逾兩萬元購買手袋及電子用品等。惟兩男則直指是遭她涉偷卡盜用,一人在與她「開房」後一天接到銀行電話得知被盜卡,另一人跟她同居不足半個月,信用卡不翼而飛,而女子跟兩男都是在「購物日」後不久便分手。事件報警,女子被控盜竊及詐騙等罪,案件昨於區院開審。
廿五歲被告歐愛玲,被控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共十七項控罪,她不認罪。案中兩名男事主將於下周二出庭作供。
控方開案詞指,不願公開身份的男事主X跟被告透過「微信」認識,一年後約見面,迅速發展有性關係。一四年三月五日凌晨被告約X往賓館「開房」性交,短敍不足一小時後二人離去。翌日X接到銀行電話查詢三月五日的信用卡交易,他才知道其卡不翼而飛,而該卡在當日遭人碌卡購買手袋、手機、平板電腦、衣服鞋屐、手錶飾物等,價值共逾二萬二千多元。X致電被告查問,被告坦承拿了他的信用卡,但之後X便未能再聯絡上被告。
另一名男事主楊詠誠則是透過手機應用程式「遇見」,於一四年七月認識被告,一個月後即八月初,二人火速同居。惟於八月十六日,楊發現不見了信用卡,致電質問被告,她又否認。楊雖即時取消信用卡,但該卡當日已被人拿來買手袋及手機等,簽帳逾二萬元。
被告之後被拘捕,她向警方述說另一版本,指X主動給她信用卡,叫她冒X簽名去購物,還表示不用擔心卡數,X會代為清還。被告購物後數天與X分手,當時X表示要被告自行還卡數,並要挾若她不還錢便會報警處理。被告又指,楊亦是主動給她信用卡購物,但不久二人便分手。楊就在分手翌日報警。
案件編號:DCCC 69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