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敗訴連連 《蘋果》危害司法公正

壹傳媒集團旗下之《蘋果日報》及已停刊的《爽報》,在三年前就大角咀夫婦被肢解案進入司法程序期間,派記者探監訪問被控謀殺的兩死者幼子周凱亮,並刊登涉及其犯案動機的報道。律政司認為內容會影響審訊,事後控告兩報及其總編輯共四名被告藐視法庭。高院原訟庭去年九月在被告承認法律責任後,向他們判罰款共五十五萬元。事隔半年,法官昨頒下判詞解釋判刑理由,嚴斥該兩報的做法,足以危害司法公正及公眾對法庭的信心,而藐視法庭的事態嚴重,故要判予罰款;由於《蘋果日報》及其總編輯張劍虹更有相類前科,故判以較高金額。

《蘋果》記者稱是疑兇朋友 探監訪問

法官更在判詞中特別提及,《蘋果日報》總編輯張劍虹曾透過誓章解釋事件,以為訪問與審訊相隔時間長,且屆時主審法官會給予陪審團指引,這足以「沖淡」對審訊的損害。法官表明對張的說法有所保留,並指他最少應會想到,在刊登訪問前,應先詢問法律意見。

事件緣於弒親的周凱亮(卅二歲)在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因謀殺罪提堂後,被送到小欖精神病中心羈押,翌日《蘋果》派記者報稱是周的朋友,成功探監並與周做訪問,有關報道在同月廿日於兩報刊登。法庭待周在去年三月受審,被判罪成及終身監禁後,才處理此藐視法庭案。

本案四名被告,分別是《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其時任總編輯張劍虹、《爽報》東主兼出版公司爽報有限公司及其時任總編輯李彭基。法官區慶祥去年九月判刑,判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張劍虹分別罰款廿五萬及九萬元,爽報有限公司及李彭基就分別罰款十五萬及六萬元。

張劍虹有同類案前科 情況更嚴重

法官在判詞解釋指,有關訪問披露周招認犯案,明顯會影響對周的審訊,令公眾認定他有犯案,報道中的描述,更會令人覺得周冷血和心理變態,不但危害審訊的獨立性,更破壞公眾對法庭的信心。《蘋果》明知刊登有關訪問會有如此後果,仍決定派員這樣做,而且《蘋果》和張劍虹分別在九七和○○年有相同前科,令情況更加嚴重。惟法官亦指,考慮周在報道刊登後一年多才受審,而眾被告事後亦極速在網上刪除涉案報道及盡早認罪,才不作判囚。

案件編號: HCMP 1851,185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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