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涉嫌與富商有換樓交易,以低於市價交換單位,被指涉嫌利益衝突及利益輸送,多名立法會議員促請當事人盡快交代,更有政黨去信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廉署展開調查,以維護公務員的廉潔奉公核心價值,而社民連亦會於今天前往廉署總部舉報。廉署發言人不評論個別事件,重申廉署若接獲貪污舉報,如有足夠資料,必定會依法跟進。
廉署前調查主任、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認為,近年多名政府高層涉及貪腐指控,再加上今次事件,擔心會對香港的廉潔聲譽構成進一步影響。他表示,有關交易資料令人有合理理由質疑,馮氏夫婦是因公務上提供協助而獲利,若然指控屬實,便會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故已去信白韞六要求展開調查。
林卓廷續指,馮程淑儀作為政府高官,行事應小心避免利益衝突,更應有警覺性及責任,主動了解交易對方的身份,以確保沒有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對於她沒有做到感到遺憾,以致今天陷入瓜田李下的危機。該黨主席劉慧卿形容事件非常嚴重,呼籲當事人盡快交代以釋除公眾疑慮,亦能為公務員團隊樹立好榜樣。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干犯相關罪行時是公職人員,而因其職務關係接受對方利益,作為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關鍵在於當事人的丈夫任職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時,有否就賣家申請直升機航權時予以方便或協助,如果有這方面的證據,律政署可考慮以《防賄條例》第四條予以起訴。
查續稱,根據《防賄條例》第三條,起訴時限為兩年,根據有關資料,該宗交換樓宇買賣的完成日期是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因此廉署必須在本月三十日或以前立案調查。根據《防賄條例》第三條,控方毋須證明有關公職人員有否在工作上給予方便或協助,控方只須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在職期間收受利益或同意收受利益,而沒有向特首申請批准便屬違法。
另外,行政會議成員兼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認為,高級公務員應該主動作出申報,建議公務員事務局主動了解事件,要求馮程淑儀提交詳細資料。她更表示,社會對高級公務員抱有很高的期望,認為公務員作任何交易前應查清楚有否與自己及家人的工作存在利益關係。
工聯會黃國健指出,自從許仕仁事件後,市民對公務員的誠信看法有所不同,認為由廉政公署作出調查能令市民放心,並挽回市民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