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假難民」濫用本港的免遣返聲請機制瘋狂湧港,部分人更在留港期間被黑社會招攬,從事各式各樣的犯罪活動,對香港治安及財政構成沉重壓力,有指原因之一是本港法院近來在多宗關鍵案件,均作出有利假難民的寬鬆裁決。有法律界人士向本報踢爆一宗之前鮮為人知、案情極富爭議的終審案例,指一名曾多次利用假護照及假身份來港、期間曾多次犯法及判監,前後纏擾香港長達廿二年的巴基斯坦籍男子,因為在最後一次遣返時突然「學精」提出「酷刑聲請」,令入境處由「原告變被告」,被終審法院裁定非法拘留及須每日向他賠款一千元。有評論直斥有關司法判決「荒謬」及「倒米」,令酷刑聲請淪為偷渡客及南亞不法分子的「護身符」。
案件上訴人名為Ghulam Rbani,巴基斯坦籍,他在一九九二年首次來港,已被揭逾期居留十個月,終被判罰款一千元並首度遣返巴國。一年後,他用名字不同、但出生日期相同的懷疑假護照來港,並再次逾期居留五個月,這次法庭僅將罰款額輕微調高至一千二百元,入境處其後將他第二度遣返回國。
一九九九年,該名巴漢第三度入境香港,今次使用另一本假護照,這次連出生日期也不同。他逾期居留四個月被捕,再加上向入境處作虛假聲稱的罪名,但他仍然毋須即時入獄,獲法庭輕判緩刑後,第三度被送返巴基斯坦。
回國不足一年後,該名巴漢第四次來港闖關,今次使用另一不同名字和出生日期的假護照,他成功入境後獲准逗留三個月,但最終在居留四年半後,才因非法聚賭被捕,這次終被判監七個月。服刑完畢後,入境處即時將他羈押以便第四度將他遣返,初時他仍表示自願盡快回國,聲言要照顧有病兒子和年邁母親云云,但在入境處準備遣送令期間,他突然「學精」提出「酷刑聲請」,自此其處境便一百八十度轉變。
該名巴漢在提出「酷刑聲請」後即獲釋放,其後更入稟法院指控入境處之前將他非法拘留,要求賠償。最初區域法院及上訴庭均認為入境處在案中並無失職,判上訴人敗訴,他不服再提出終審上訴。
結果終院在聆訊後指出,雖然上訴人過往在入境相關罪行上「案底纍纍」,入境處處長根據《入境條例》將他拘押直至發出遣返令,原屬合情合理;然而自上訴人提出「酷刑聲請」後,其人身自由便不應受剝奪,入境處有責任盡快決定是否要將他遣返,若無法作出決定便應盡早將他釋放,否則便屬非法拘留。
終院認為,若入境處有合理地處理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可提早十天獲釋,故裁定上訴人被非法拘留十天,並下令入境處向上訴人支付共一萬元,即平均每日一千元,作為被非法拘留的損害賠償。
案件編號:FACV 1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