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從業員收入隨市況波動,連安居樂業的願望亦可能會受影響。一名居於彩雲二邨瓊宮樓公屋的女戶主,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房屋委員會決定。她指上樓一年,房委會便以她任職錶行售貨員的女兒之每月收入超標僅約三百多元,而下令她一家三口搬走「毀人一家」。她不滿房委會僅以最近六個月內的收入作計算,便裁定其家庭入息超過上限,漠視零售業界業績有旺淡季之分,要求法庭裁定房委會計算家庭收入的方法違規,並要求撤銷遷出令。有公屋關注團體表示,房委會在量度租戶入息的周期應作彈性處理。
不欲曝光的申請人李月嬌(年約五十多歲),昨在家中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她○五年由內地來港,她不識字,並已離婚,育有三名子女,長女已出嫁,申請人則與次女與么子同住涉案公屋單位,次女在鐘錶連鎖店任售貨員,么子剛出身,入職紀律部隊現時受訓中。
被指虛報 拉勻全年無超標
她表示房委會的計算收入的制度不公平,且是次收入只是「超標咗少少」便要她一家搬走,做法不近人情。對於快將失去家園,「依家都唔知點打算!」希望能透過興訟解決事件。
入稟狀指,申請人一家三口○九年入紙申請公屋,等候五年後,於一四年獲派彩雲二邨單位,全家收入只靠在「時間廊」任售貨員的女兒負責。在回覆房委會時,其女兒手頭僅有上年度的報稅表,便以此作依據,填寫家庭月入是一萬四千多元,其後申請人一家獲「上樓」。
一年後,房委會在去年五月收到其女兒僱主的支薪紀錄,懷疑申請人一家虛報,於是展開調查,並與申請人及其女會面。
房委會指根據最新資料,其女在過去半年的月均收入至少有一萬八千六百多元,超過三人家庭限額的一萬八千三百一十元,房委會遂向她發出遷出令。申請人在去年十一月,向房屋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但失敗,房委會下令在本月底收回單位,申請人遂興訟反對。
申請人指,零售業在旺淡季之間的超時補水及佣金等,有顯著分別,收入波動甚大。她承認起初申報的一萬四千元確實有誤,但那時因急於回覆,在未有詳細資料下倉卒填寫所致。現時已有準確數據下,若「拉勻」女兒最近一年的平均收入,月入只有一萬七千多元,並無超出上限。
她指房委會現行計算最近六個月的政策,忽視了上述旺淡季差異的事實,對零售業者不公和屬歧視。此外,她亦指房委會應有酌情權,不應硬性執行計算最近六個月平均收入的政策。她要求法庭撤銷房委會的決定,並禁止房委會在法庭有判決前執行遷出令。
時間 / 事件
2009年:申請人李月嬌入紙申請公屋
2014年3月:房委會分派彩雲二邨單位予申請人,申請人回覆接受,並申報家庭月入一萬四千多元。
2015年5月:房委會對申請人一家展開調查,指其家庭收入不少於18653元,超過18310元上限,故勒令申請人一家搬走。
2015年11月:申請人就遷出令,向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2016年1月:房委會表示,會在2月底收回單位。
2016年2月:申請人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 4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