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大型活動受傷 有免責條款亦可索償

【本報訊】香港近年經常舉辦大型滑梯、彈床等活動,消費者委員會指,港府監察娛樂活動的條例有不足之處,以致有主辦單位以免責條款作「擋箭牌」,甚至列明禁止消費者向第三方投訴,使消費者誤以為失去申索賠償的權利。但這類條款有機會因不合情理而被視為無效。消委會去年接獲室內或外活動相關投訴有五十六宗,主要涉及服務質素、宣傳手法等。

有投訴人的兒子在參與A公司的室內彈床活動時因失平衡致頭部受傷,同行的家傭記得免責條款當中列明參加者如受傷,該公司可豁免責任。投訴人認為活動主辦者未有確保參加者安全,卻規定他們需事先同意於任何情況下不作出索償,明顯對消費者不利,於是向消委會投訴。

另一投訴的事主參與B公司主辦的大型戶外滑梯活動,並購買四百八十元「晚間無限玩門票」,但由於主辦單位其後多次修改活動時間,令投訴人僅玩兩次滑梯,較買「三次體驗門票」更差。經消委會介入後,投訴人終獲退款。

消委會強調,不少大型活動或遊樂設施均設有免責條款,但《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中列明,因疏忽而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不得以合約條款或告示來卸除及局限;消費者如不幸在活動中受傷,最好保留單據及醫療證明等證據,成功索償的機會便會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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