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停牌仍駕車上班 男警判囚

【本報訊】隸屬機動部隊的男警員因超速駕駛被勒令停牌期間,仍繼續駕車到警署上班,遭前女友舉報揭發。男警經審訊後早前在觀塘法院被裁定兩罪成立,裁判官昨斥責其行為愚蠢,完全無視法律且知法犯法,並引述感化官批評他駕駛態度不負責任且毫無悔意,終判他入獄四周及停牌十二個月,但批准他以現金五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須往警署報到及交出旅遊證件。

准保釋等候上訴

廿六歲被告潘國傑,案發時是石硤尾警察報案中心的機動部隊警員,事發後一直被停職;他被裁定停牌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兩罪成立,控罪指他於去年一月七日在九龍大坑西街石硤尾警察報案中心的行車通道內,於停牌期間及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其汽車。

主審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停牌後不足兩個月便犯案,駕車駛入他工作的警署,並用委任證拍卡入閘,行為明顯愚蠢,漠視法律之餘更知法犯法。黃官更指,背景報告雖顯示被告家庭背景良好,但其駕駛態度不負責任且毫無悔意,認為判監無可避免,但批准他以現金五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據控方案情及證人供詞,被告自前年十一月至去年五月被停牌,被告曾申請報案中心泊車位,警方於去年一月收到投訴展開調查,發現該月七日凌晨有人駕車進入警署,車輛感應器及職員均須「拍卡」入閘,閘口電腦紀錄顯示當時駛入的車輛是被告登記,且由被告的委任證號碼拍卡。

案件編號:KTCC 302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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