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假難民的數字一直上升,有指是與法院過去多宗酷刑聲請案的裁決有關。入境處昨日就兩宗入境個案提出上訴時,質疑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時過於寬鬆,往往准許申請人逾時一年多才提出司法覆核,加上案件要拖延數年才進行正式聆訊,令到原本不可留港的人士在該段時間可繼續留港。入境處除要求上訴庭推翻該兩宗高院判決外,更要求上訴庭定下指引,以澄清興訟期限不可隨便延長。上訴庭押後判決。
這兩宗個案的申請人分別以BI和BH作為代號,他們都來自巴基斯坦,並先後與香港永久居民結婚,他們一方面提出酷刑聲請,另一方面又申請與妻子在港團聚。由於他們兩人在香港有案底,未能符合條件,入境處不准他們以受養人身份留港。
兩名申請人質疑入境處未有充分考慮家庭團聚的因素,分別提出司法覆核。雖然他們均延誤超過一年才興訟,但高院兩名法官卻分別延長他們的興訟期限,並受理他們的申請。入境處不服判決,遂提出上訴。
代表入境處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司法覆核提出的時限是三個月,但法院不應由三個月才開始計算時限。這類案件的申請理據相似,申請人會以等候法援、要向入境處索取文件、等候法律意見和等候終審法院判決等理由而延誤時間。法院以往說過申請法援不是延誤的理由,但法院對這類案件卻空口講白話,處理時較其他案件寬鬆。入境處因此要求上訴庭定下指引,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不可延長提出司法覆核的期限。
余若海續稱,兩名申請人均未有向法院充分解釋延誤逾一年才興訟的原因,BH更無向法院披露原來他一早已有足夠文件提出司法覆核,他們在取得法援前已得到律師協助,而代表的帝理律師行更加接辦了香港三分之一的同類個案,該律師行十分熟知入境處政策,故法院不應准許他們逾期興訟。
案件編號:CACV 9, 103, 13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