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匯的董事顏根泰事後遭勞工處票控四項「未如期支付工資罪」,指他未有在到期日前向一名女文員及一名外判到中央圖書館工作的資料整理女主任,支付她們二月和三月薪金共一萬九千元。被告顏根泰不認罪,日前在荃灣法院經審訊後,昨獲判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判官裁決指,泰匯的銀行戶口內,雖有足夠結餘支付涉案兩名員工工資,但不足以支付全部員工的欠薪,公司亦沒有機制決定先向哪名員工支薪。裁判官並接納被告的解釋,指他計算員工薪金需時,才未能在解僱員工後的七天內如期發薪,遂裁定被告脫罪。
案件編號:TWS 6869-71、11882-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