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日前就本月九日在立法會示威區發生的垃圾桶爆炸案,拘捕六名十八至廿四歲青年,除一人已獲保釋外,其餘五人被落案控以一項串謀縱火罪,各人昨由警車押送到東區法院應訊,暫時均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明年二月三日,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被告的手機紀錄、現場閉路電視紀錄及被告當日所穿衣物是否有燃燒過的物質等,各被告獲准以現金一萬至五萬元保釋候審,期間禁足立法會大樓範圍。
五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一年級生陳祖澤(十八歲)、無業的葉卓賢(十九歲)、報稱繪圖員的林國倫(二十四歲)、培正專業書院一年級生周樂軒(十九歲)及樹仁大學四年級學生楊逸朗(二十二歲),五人現被控於今年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號入口外示威區,串謀地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立法會的垃圾桶。
控方昨日反對第一至第三被告的保釋,並披露有閉路電視拍到沒戴口罩的首被告,當日下午近四時以個人八達通由港鐵金鐘站出閘,之後再以同一張八達通於海富中心買咖啡,而首被告的衣着及髮型,與當晚立法會現場的閉路電視影像中,將易燃物拋入垃圾桶致起火的戴口罩男子相似。
控方又指,次被告已在警誡下承認負責「睇水」,他更協助警方重組案情;第三被告亦在警誡下招認,自稱受第五被告指使購買火酒及報紙,並在立法會大樓的公廁與第五被告交收,但第三被告強調自己不知道有關物件用途。控方現需時化驗各被告懷疑當日所穿衣物是否沾有殘留燃燒物、也會為各人進行DNA及指模校對,以及檢視各人的電話通話紀錄和訊息等。
首被告的代表律師申請保釋時表明,將會爭議控方指控首被告在案中角色及閉路電視中的影像,指片中只影到一名戴口罩疑犯,外貌難以辨認,強調任何人都可搭港鐵到金鐘,市民亦獲憲法賦予在立法會集會及表達意見的自由,直指控方的證據薄弱,不足以構成還押首被告的理據。辯方更指,本案只是燒毀一個價值千多元的垃圾桶,事件中無人受傷,而首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無案底,望獲保釋。
第二及第三名被告亦透過律師申請保釋,指兩人均無案底,其中次被告中六畢業後暫無業,間中打散工;高級文憑畢業的第三被告則任職繪圖員,月入一萬四千元。第四、第五被告因控方無反對保釋,辯方未有詳述兩人背景,只表示願意遵守任何保釋條件。
裁判官最終批准各被告保釋,但需遵守包括每周三次到指定警署報到、不得踏足立法會綜合大樓範圍、不得離港、居住指定住址等保釋條件,裁判官並提醒各被告,必須嚴格遵守上述條件,稍有違反便可能會遭還押至案件開審,各被告均表示明白。
案件編號:ESCC 419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