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商會申豁免 難符競爭法規定

【本報訊】本港兩個金飾業商會為避免違法又希望保持金價劃一的安排,正向競爭事務委員會申請豁免,因上周全面生效的《競爭條例》列明,部分反競爭行為如符合經濟效益可獲豁免。不過,符合經濟效益的其中一個條件,是有關反競爭行為僅限於消除部分市場競爭,惟兩個商會的會員人數已佔全港市場八成份額,若獲豁免跟從法例要求相等於消除八成市場競爭,根本難以符合有關豁免規定。換言之,金飾行業要保留金價劃一的機會不高。

《條例》賦予競爭事務委員會審批豁免的權利,反競爭行為是否獲批,主要取決於經濟效益,而經濟效益有三項條件,包括有利生產或分銷、協議內如欠缺反競爭部分便不能帶來經濟效益及相關協議只能消除部分市場競爭。豁免申請必須符合所有條件,始可獲批豁免。例如十個同業小商戶欲透過「集體採購」方式,向供應商取得較低批發價而達成協議,取貨後可自行定價,有關協議便符合豁免條文規定。

會員佔市場八成

不過,本港金飾行業奉行三十多年的劃一牌價安排,恐難符合獲批豁免的要求。因為,兩個金飾商會的會員人數佔市場八成份額,若獲豁免,將明顯是消除市場上大部分競爭,不能符合經濟效益所需的條件。兩個金飾商會以經濟效益向競委會申請豁免幾近不可能,惟《條例》列明,若競委會拒絕給予豁免,商會仍可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申請豁免,惟提出的理據須涉及公共政策,而且須獲立法會審批,審批標準較競委會更嚴謹。

而競爭事務委員會在《競爭條例》生效後首周,共接獲約三百三十宗查詢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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