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犯財產罪 最高囚10年

【本報訊】一般侵犯財產罪在澳門並不罕見,罪行包括詐騙、簽發空頭支票、勒索和盜竊等,若案情嚴重,最高可被判監十年。有當地法律界人士表示,若案件獲澳門檢察院立案調查,疑犯在入境澳門時,會被移交至偵查部門進行調查,如案情嚴重更會即時羈押。

澳門法律界人士指出,一般而言,司警接獲報案後,若證據足夠,檢察院便會立案調查,若確定疑犯身份,而疑犯又在澳門範圍內,偵查部門便會派員找出疑犯助查;如果疑犯在澳門境外,偵查部門便會按需要向關口發出通知,一旦疑犯入境時,便把他移交有關執法部門調查。他續指,按案情的嚴重性,疑犯有機會遭到羈押,「如果(涉案金額)超過一億,應該一定要羈押啦!」

包括詐騙簽空頭支票等

根據澳門《刑法典》,一般侵犯財產罪包括詐騙、簽發空頭支票、勒索等各項罪行。其中詐騙一項按不同情況,可被判處不同刑罰,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其財產有損失,最高可監禁三年或罰款;如因詐騙而造成巨額損失,最高可監禁五年或罰款;如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則最高可判監十年。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