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出生和長大的西貢沙角尾村原居民男後人,多年來一直想出售自己的「丁權」,但被父母勸止,最後以其「丁權」協助父母在該村建了一間丁屋。惟其後他與父母反目,更興訟要求父母把該間丁屋和多年來的租金收益還給他。案件上周在高院開審時,身為原告的兒子承認沒有就該間丁屋和父母簽定書面協議,並當庭向父母「投降」。法官裁定該間丁屋很明顯是屬於父母一方,昨判詞下令兒子需將涉案丁屋轉名交給父母,官並批評兒子濫用法律程序,其興訟是浪費法庭時間。
原告張育明(譯音),被告是原告的父母張逸基(譯音)和方有蓮(譯音)。原告聲稱九六年欲出售自己的「丁權」還債,但被父母制止,其後他與父母達成口頭協議,只要原告繼續供養父母,父母將出錢替原告興建一間丁屋作為禮物。
案件上周開審時,原告代表律師在庭上確認,雙方所作的協議是口頭協議,並無書面為證。被告代表律師則在庭上讀出《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的相關條文指,只有屬三年期以內的租約才可根據口頭協議興訟;其他出售和處理土地的協議,若沒有書面為證,都不可以就該協議興訟,原告最終「認輸」不再繼續訴訟。法官亦即時判原告敗訴,昨日以書面交代判決理據和作出頒令。
法官裁定涉案丁屋屬於出錢興建的兩名被告,下令原告最遲要在十二月廿一日下午把丁屋轉名予兩被告,並要原告支付訟費。法官又指,這是一宗浪費時間的案件,被告律師早於三年半前已提醒原告一方,法庭是不會下令執行原告所指稱的口頭協議。惟原告仍繼續訴訟,並要法庭安排達七日的時間審理。
法官又指,被告一方一直要求庭外和解,在開審前仍提議在出售涉案丁屋後與原告分配相關得益,但遭原告拒絕。法官批評原告濫用法律程序,下令原告支付給被告的訟費,要以較高的彌償性基準去計算。
案件編號:HCA 39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