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姓臧內地居民投訴去年一月購入一個逾七千萬元的港島西摩道豪宅「珒然」單位後,遭發展商太古地產拒絕發放新從價印花稅的現金回贈,涉款達二百四十多萬元。他指太古地產職員在交易前,未曾口頭或書面提醒他當時立法會尚未通過徵收新從價印花稅,若在此期間進行交易,有可能不獲發回贈,故他在政府於七月廿八日刊憲公布通過新從價印花稅後,仍不悉此事,直至十二月十二日向太古地產遞交新從價印花稅正式收據時,被太古地產以合同列明時限為由拒絕發放回贈,他覺得不公平和不合理。
太古地產回應指,回贈條文列明買家需於交易後一百八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發展商,並提供新從價印花稅正式收據,惟該名買家於去年十二月才申請回贈,中間相隔約五個月,故不符合獲發回贈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