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林建岳母營違規龕場「弘道堂」上訴駁回

由林建岳母親余寶珠買地和出資營運的葵涌骨灰龕場「弘道堂」,於去年十月被高院裁定違反批地條款和規劃土地用途,法庭更下令須移走在弘道堂內的人類遺骸和骨灰,令其原定設有二萬六千個龕位、會帶來逾二十億元收入的計劃泡湯。弘道堂地段的業主不服決,上月提出上訴,聲稱「骨灰不屬於人體遺骸」,又指弘道堂是宗教機構,可附設骨灰龕。上訴庭昨駁回業主上訴,指人體遺骸包括骨灰,並下令業主支付訟費予政府。

上訴人聲暉有限公司,是涉案的葵涌耀榮街十六號地段的業主,弘道堂則在上址經營。上訴人早前陳詞指,雖然政府在一九五三年的批地條款是「禁止存放人體遺骸」,但新界地區當時仍未盛行火化遺體,故批地條款所指的「人體遺骸」僅限於「屍體」和「骸骨」。

法庭拒納宗教機構之說

上訴庭昨判決指,就算一九五三年時新界地區仍未盛行火化遺體,但沒有任何案例顯示當時的批地條款中,所指的「人類遺骸」不包括骨灰。此外,香港的土地面積細小,在一九五○年時,新界地區火化遺體的活動可能不如市區那樣普遍,但不代表新界地區沒有火化遺體的活動。上訴庭因此裁定批地條款中的「人體遺骸」包括骨灰,上訴人在弘道堂放置骨灰是違反批地條款。

對於上訴人聲稱弘道堂的骨灰龕只是宗教機構的附帶設施,故不用政府批准。上訴庭昨反駁指,宗教機構的首要象徵和主要活動應是宗教服飾和禱告,以弘道堂的骨灰龕規模而言,法庭不能接納弘道堂是宗教機構的說法,因此駁回上訴。

據資料指,上訴人於○七年用一億一千六百萬元購入耀榮街十六號的地段,並於一○年在上址建道觀「弘道堂」。案件去年在高院審訊期間,政府律師庭上披露,弘道堂計劃設置二萬六千個龕位,每個平均售價八萬元,估計若能出售全部龕位可獲逾二十億元收入。

案件編號:CACV 23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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