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及海關於一二年在西貢大網仔路早禾坑碼頭進行反走私行動,當場拘捕兩男子,涉嫌販運市值約四百三十萬元、共重廿八點九三公斤K仔。其中一男經審訊後被判監廿一年,他早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獲判得直,定罪及判刑均獲撤銷,但上訴庭下令案件發還重審,昨頒下判詞解釋理據。
控方案情指,在事發的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凌晨,上訴人楊嘉俊與另一穿背心的男子,乘坐一架已報失的七人車往涉案碼頭,楊及背心男從一艘出現在碼頭的快艇,分別托走兩個旅行袋,袋內分別藏有近十三公斤及十六公斤K仔。控方指據環境證供,二人是共同販毒,楊必然知道兩個袋內均藏有毒品。
判詞昨指,原審法官李瀚良在引導陪審團時,稱若只肯定楊知悉他自己的袋內藏毒品,而不知背心男的袋內藏毒品,陪審團仍可將楊定罪。但當楊被裁定罪成後,李官沒有向陪審團查詢定罪基礎,在不知陪審團裁定楊是對一袋、還是兩袋毒品知情下,李官最終以楊販運兩袋毒品為判刑基礎。上訴庭指李官替代了陪審團的角色,作出了對楊不利的事實裁決;若楊不知背心男的袋內有毒品,這對楊造成不公,故裁定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C 37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