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流動電視牌 港視敗訴

由王維基任主席的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港視),申請免費電視服務牌照被拒後,於前年收購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的流動電視業務,打算採用DTMB制式傳送電視節目,惟通訊辦要港視先取得本地電視牌照才可提供服務,港視提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指為保護兒童和公眾道德,「入屋」的流動電視服務同受《廣播條例》規管,駁回覆核,並要港視付訟費給通訊辦。

或現減值虧損 業績受壓

香港電視昨午停牌,待刊發上述司法覆核判決消息公告,停牌前收報1.84元,跌3.15%,成交額301萬元。港視晚上發出公告指,正就上訴理由尋求法律意見。公告又指,由於當前出現的不確定因素,董事會正評估其多媒體業務的財務影響,集團預期其截至本年十二月卅一日的全年業績將可能出現多媒體業務的減值虧損,這可能對集團的財務業績造成顯著影響。另通訊辦發聲明歡迎法院裁決,發言人稱,通訊局和通訊辦樂於協助港視推出符合相關法例和其傳送者牌照要求的流動電視服務。

根據高院法官昨頒下的判詞指,《廣播條例》的立法原意是透過發牌去規管電視節目內容,從而保護兒童和公眾道德,若傳送的電視節目擬供或可供由超過五千個住宅或酒店房間所組成的觀眾接收(即「入屋」服務),傳送者便要申請本地電視服務牌照,即使根據港視的最保守說法,其電視節目可覆蓋四千幢高樓大廈,其觀眾數目已超過法定限額,港視要申請相關牌照。

官指因應時代解釋法例

不過,港視聲稱立法會通過《廣播條例》時,並無想過要規管流動電視服務。法官反駁指,法庭可因應時代和科技的進步去解釋法例,《廣播條例》也無明文規定該例不適用於流動電視服務,加上兒童更易接觸到「入屋」的電視節目,而《廣播條例》是要保護兒童和公眾道德,港視的「入屋」流動電視服務,與無綫、亞視等其他傳統的電視服務一樣,應受同一套發牌和規管制度所規管。

對於港視聲稱政府曾稱《廣播條例》不適用於流動電視服務,以及港視對此有合理期望,法官並不同意。法官指,政府的相關發言和文件都是針對「不入屋」的流動電視服務,但政府從未說過「入屋」的流動電視服務不受《廣播條例》規管。法官最後駁回港視的覆核。

案件編號:HCAL 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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