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廿六歲地盤工人於凌晨喝醉,其後在粉嶺麻芴圍一帶流連,直至清晨時,更強行把一名上班路過的六十二歲婦人從後箍頸拖入停車場企圖強姦,期間四度把她的頭撞向地下,令她鼻樑骨移位,但因酒醉而未能成功。他昨在高院承認一項企圖強姦罪,又希望控方把他的道歉信轉交給女事主。法官指被告的行為近乎強姦及可恥,判被告入獄六年。
案情指,去年九月廿一日清晨,女事主遭被告朱冠宗從後箍頸拖入麻芴圍停車場,被告把她按在地上,四度把她的頭撞向地下,她雖呼救,但四下無人。被告坐在她背上一手按她的後頸、一手脫她的褲。被告數次嘗試強姦她,但因仍有醉意而不成功,於是離開。警方根據閉路電視紀錄及被告遺下的八達通手錶提供的資料,於四日後拘捕他。事主的臉部、全身及陰道口均有瘀傷及裂傷,她的鼻樑骨向左移位,要進行整型手術移正。
辯方稱,被告因喝醉酒犯案,他現已後悔,並承諾不會再喝酒。法官回應指,被告行為近乎強姦,被告停手並非因後悔,而是因為酒醉,法庭不能因被告酒醉便原諒他,法庭有責任保護事主,以收阻嚇作用。
法官認為,本案有加刑,包括被告選擇在清晨及無人地方犯案、犯案時使用了過分武力、犯案時沒有使用安全套,會令事主擔心患上性病,但考慮到被告沒有強姦事主及認罪,故判監六年。
案件編號:HCCC 3/2015